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9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59844號債權人欣山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俊發木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聲請狀上附表編號13之金額新台幣4,591元(民
國96年11月15日),與所附96年11月應收對帳單之記載不一致,請予說明,如有誤,請一併具狀更正(含附表及請求金額)。
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