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履行遺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57號上訴人即被告 周積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周高彩惠 、 周積豪 、 周積倫 、 周積瑜 、周積學間請求履行遺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本院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91,8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富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書記官林修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