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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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五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黃全正 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等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參萬零貳佰陸拾壹元,折合銀元伍拾肆萬參仟肆佰貳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仟玖佰柒拾捌元,折合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參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柒仟捌佰捌拾玖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