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催字第760號聲請人中壢建國路郵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中壢建國路郵局」與聲請狀末頁聲請人印章「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建國路郵局」不符,應更正與經濟部公司登記資料相符之名稱。
二、聲請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址,並補正聲請狀底簽章。
三、聲請人非發票人或受款人,請釋明聲請人為本件票據權利人(系爭支票若已背書轉讓予聲請人,應補受款人出具之證明文件;若未依法背書轉讓或發票人已載明禁止轉讓,應提出發票人或受款人委任聲請人辦理「掛失止付」之委任書,先至付款銀行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正確之「通知人」為發票人或受款人後,將更正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送交本院。並應提出發票人或受款人委任聲請人辦理「公示催告」之委任狀,向本院具狀更正為本件公示催告聲請人之「代理人」,否則聲請人並非得聲請公示催告之票據權利人)。
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書記官陳秀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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