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555號債務人甲○○
國民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書記官林立原附表:
一、在職證明及薪資轉帳證明或薪資單影本。
二、必要支出費用中電話繳費及醫療費收據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