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家救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救字第63號

聲請人 陳志鴻

相對人 游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就本院114年度家親聲抗字第40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6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之抗告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等事件,於原審聲請訴訟救助,經原審以112年度家救字第180號裁定准許,有該裁定在卷可參,嗣聲請人不服原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依上開說明,原審法院准許訴訟救助之效力及於本件抗告程序,聲請人再為訴訟救助之聲請,即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家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裕民

                   法 官 姚重珍

                   法 官 王兆琳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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