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0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0658號債權人鳳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健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麗娟 即 宇雄 工程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宇雄工程行於主管機關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