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聲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家聲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聲字第41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理人 陳佩伶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本院109年度監宣字第402號監護宣告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準用於家事非訟事件。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9年度監宣字第402號監護宣告事件受監護宣告之人甲○○之債權人,因甲○○對於聲請人負有借款債務尚未清償,且甲○○已死亡,其繼承人已拋棄繼承,為此爰聲請准予閱覽上開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1件、本院97年度執字第26587號債權憑證影本1件為證,是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9年度監宣字第402號監護宣告事件卷宗,已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書記官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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