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1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15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張榮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零玖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張榮宗於民國91年11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3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91年11月21日起至94年12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6年2月6日止累計82,579元未給付,其中31,687元為本金;50,808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張榮宗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06年2月6日止累計338,36
1元未給付,其中100,376元為消費款;234,385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115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新臺幣)│││││├──┼─────┼─────┼──────┼──────┼────────┤│001│31,687元│張榮宗│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4.25│││││2月7日起│││├──┼─────┼─────┼──────┼──────┼────────┤│002│100,376元│同上│同上│同上│年息百分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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