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交字第31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交字第31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交字第317號原告 李婉慈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法定代理人 張丞邦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111年度交字第317號行政訴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111年度交字第317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所載「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站」,應更正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111年度交字第317號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徐培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書記官吳文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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