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1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144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周子幼 債務人 楊玉桂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萬捌仟捌佰零壹元,及自民國95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與債權人簽訂現金卡借款暨契約書,約定債務人可持債權人所發行之現金卡借款,惟債務人於持卡借款後未依約清償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書記官林依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