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國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國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國字第6號原告 陳金城 訴訟代理人 魏順華 律師被告新竹市香山衛生所法定代理人 江國彬 訴訟代理人 黃振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珮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書記官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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