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76號原告 莊金茂 被告 莊明潭
蔡玉樹 林永龍 黃紹柏 上列被告因103年度訴字第354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李淑惠法官曹馨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書記官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