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3年度裁字第1301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3年裁字第130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農會法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三年度裁字第一三○一號
抗告人甲○○○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南縣安定鄉農會間農會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一四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謂:依農會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規定,農會受勞工保險局委託辦理農民保險事業,為政府機關就特定事項依法授與公權力者,為行政訴訟之當事人;且農會會員資格,為加入農民保險之依據,二者間顯有因果關係,不能將之分割為私法爭議與公法爭議,否則即違背行政訴訟法第一條規定,以保障人民權益之宗旨云云。
三、原裁定以:本件抗告人對之爭執者,乃相對人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安農會字第○三九八號函。觀之此函之內容為:「主旨:台端所陳有關會員資格疑案,經查台端於七十八年三月九日以雇農身份加入本會會員,並無雇用證明書,依據臺灣省基層農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要點,即未具有會員資格。」足見此函係相對人認定抗告人未具會員資格後所為之通知。抗告人既對相對人此函為爭執,則抗告人所爭執之事項乃相對人認其未具會員資格一事。本件相對人為農會,性質上為私法人,其與會員間關於會員資格之爭議,係屬私權爭議事項,抗告人不得對之提起訴願。又就此非屬本院權限之事件,抗告人對之提起行政訴訟,即難謂為合法。並說明因具農會會員資格而得成為農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係依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之規定。農民保險雖屬公法關係,惟此係指存在於要保單位(或被保險人)與保險人間之農民保險關係而言,核與本件抗告人與相對人相互爭執之抗告人有無農會會員資格之關係不同,因而駁回上訴人於原審之訴。
四、本院查:具有農會會員資格固得為加入農民保險之前提要件,惟農會會員與農會間關於會員資格之關係,終非農民保險關係之本身,自非屬公法關係。原裁定以本件非屬公法上之爭議,不屬行政法院權限,而駁回抗告人於原審之訴,於法並無違背。抗告論旨,執前述理由,指摘原裁定違誤,求予廢棄,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葉振權
法官林清祥法官姜仁脩法官劉鑫楨法官吳明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阮桂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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