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02號原告 陳錫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明鈦精密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書記官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