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5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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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1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字第15號原告天恩食品有限公司代表人 林靖權 上列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壹、按「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第107條第1項規定,先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本件裁判費2仟元。(嗣經法院認定非屬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則應再補繳差額)。
貳、本件原告未以書狀具體表明請求撤銷之原處分字號為何,爰依上開規定命原告補正,並請提出所欲撤銷之原處分及訴願決定為證,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訴不合法裁定駁回。
參、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繕本或影本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59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之規定,提出依前項說明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1份於本院。
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邱美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宜伶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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