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秩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10年度豐秩字第17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
被移送人   蔡耀升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
0年6月8日以中市警雅分偵字第110002807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耀升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扣案之菜刀壹把,沒入。
本件關於蔡耀升加暴行於人部分移送駁回,並退回原移送之警察
機關處理。
理由
壹、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1款部分: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0年4月11日16時3分許。
(二)地點:臺中市○○區○○街○○○號前。
(三)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菜刀1把。
二、本件被移送人蔡耀升隨身攜帶菜刀,與其配偶即證人 楊蜀民
發生爭執後隨即出示該菜刀,客觀上已有妨害安寧秩序及危
害安全之虞,業據證人於警詢時供述綦詳,並有查獲員警製
作之報告單、調查筆錄在卷可稽,復有扣案具有殺傷力之菜
刀1把為證,應堪認定。是被移送人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
傷力之器械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1款之規
定,應予處罰。
三、扣案之菜刀1把,為被移送人所有,具有殺傷力,且係供違
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
3項規定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1款、第22
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貳、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款部分: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蔡耀升於前揭時間、地點,因故與
其配偶發生爭執,進而毆打其配偶成傷,因認被移送人涉有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款規定之行為。
二、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係屬專處罰鍰或申誡以下之案件
,警察機關於訊問後,除有繼續調查必要者外,應即作成處
分書,此觀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3條第1項第1款、違反社會
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32條及法院辦理社會秩序維護法
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2條規定之本法案件事務管轄區分表規
定甚明。又簡易庭審理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移送
之案件,發現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係屬同法第43條第1
項各款所列之案件者,應將該案件退回原移送之警察機關處
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43條亦有明文。是
以,警察機關移送地方法院簡易庭之案件,如屬社會秩序維
護法第43條第1項所定案件,即應由警察機關自行作成處分
書,毋庸移送法院裁罰,如誤為移送,法院簡易庭就該等移
送案件,自應為移送駁回之裁定,退由警察機關依本法規定
自為處分。
三、查:移送機關認被移送人上開行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87條第1款規定,而違反該規定係處新臺幣18,000元以下
罰鍰,確屬專處罰鍰之案件,移送機關應自行作成處分書,
毋庸移送地方法院簡易庭裁罰;移送機關不察,所為移送於
法不合,應予駁回,並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43條規定,退回移送機關處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違反社會
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43條,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華民國110年6月28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段奇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8日
書記官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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