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0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0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017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曉玉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4,5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
二、原告所列之法定代理人姓名「陳伯燿」與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公司登記資料不符。請提出原告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依該資料具狀變更。
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