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訴字第261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于佐仲選任辯護人陳國瑞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9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如附件)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 于佐仲業 於民國104年8月23日死亡,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影本(見本院卷第208頁)附卷可稽,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公訴不受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道周
法官周欣怡法官張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書記官莊昕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