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補字第64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641號
原   告  林恩嵩

法定代理人  林繼強
       陳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家銘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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