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國審交附民字第1號
原告 曹文哲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婷瑄 律師
被告 蔡雨辰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14年度國審交訴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柏霖
法官錢毓華
法官張雅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5年1月2日
書記官盧姝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