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國審交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國審交附民字第1號

原告 曹文哲

曹維軒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婷瑄 律師

被告 蔡雨辰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14年度國審交訴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柏霖

法官錢毓華

法官張雅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5年1月2日

書記官盧姝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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