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256號原告 鍾詠豪 被告巨力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為私法人,公司登記之設立地址在桃園市○○區○○○街○○巷○○號,另外原告受傷之工作地點在台北市明倫高中,地址為台北市○○區○○路○段000號,都不在本院管轄範圍,故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書記官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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