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聲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家聲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聲字第391號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相對人 曾至煒
曾至誠 上列聲請人聲請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 曾文界 (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第三人 曾文龍 (亡)之債權人,而被繼承人曾文界為曾文龍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曾文界於民國101年12月3日死亡,相對人等為曾文界第一順位之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提出繼承人即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本院債權憑證、繼承系統表、本院家事法庭103年7月24日桃院 勤家堂 103年度(行政)字第1號、103年
8月25日桃院 勤家君 103年度第(君行政)字第1函等件為證,聲請命相對人提出被繼承人曾文界之遺產清冊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益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黃文琪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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