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9418號
債權人 洪美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鄭愛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借款60萬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或匯款收據影本、轉帳收據影本,並附上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以釋明轉入帳號為債務人所有。(因債權人所提3張本票無發票日記載屬無效票據)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