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5年度台聲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四一九號聲請人 陳睿承 訴訟代理人 郭家祺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戴嘉玲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判決(一○三年度重訴字第一二號),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該聲請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本件聲請人為因首揭事件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且依其書狀之記載尚難謂顯無理由,其聲請訴訟救助,依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魏大喨法官詹文馨法官吳光釗法官吳謀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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