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99號原告 王建國 被告 范家禎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明定。
二、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656/10000)及其上同區段8452建號建物(權利範圍1/1)之權利範圍各3/4(下稱系爭房地)移轉登記為原告所有,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之價額為斷,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633,436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12
6.77㎡×土地公告現值185,000元/㎡×權利範圍656/10000×3/4)+(建物現值3,170,100元×3/4)=12,633,436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依法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232元。又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1年度救字第150號),業經本院裁定駁回訴訟救助確定。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書記官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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