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54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信方即聲請人指定辯護人謝凱傑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信方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臺南市○○區○○○街○○○號0樓之0。
理由本件被告黃信方,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被告以就起訴犯罪事實已坦承不諱,被告為家中經濟支柱,已遭安置之6歲幼女亦須被告照顧,且被告居所固定,無逃亡之虞為由,聲請停止羈押,經查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對於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均已坦承,且就本件被告販賣及轉讓第二級毒品犯行,並有通訊監察譯文可佐,從而有關被告黃信方之羈押原因,提出新臺幣50,000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之擔保即足以除去,從而本院准被告黃信方提出新臺幣50,000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擔保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臺南市○○區○○○街○○○號0樓之0。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張銘晃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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