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9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珮誼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珮誼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易判決程序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書慧
法官陳采葳法官林記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書記官解景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