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交訴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交訴字第4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俊言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369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惟被告劉俊言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及肇事致人傷害逃逸之犯行自白犯罪,是本院認此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至被告涉犯過失傷害部分,業經告訴人 李辰韋 、 蔡忻芝 具狀撤回告訴,另由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呂明燕法官周佳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書記官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