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壢簡附民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61號原告 潘劉玲珠 被告 池月雲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7年度壢簡字第203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呂如琦
法官洪瑋嬬法官許自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秉翰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