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成立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855號上訴人即被告亞洲渡假村管理委員會兼法定代理 趙錦綉 人上訴人即被告 黃淑珍
宋永賢 李秋美 張玉芳 陳長文 蔡教本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旻間 108年度訴字第855號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成立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4月
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為財產權涉訟,且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第77條之16第1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琬如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書記官楊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