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交字第3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字第35號原告敬坤木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志賢 訴訟代理人 林泓帆 律師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並請補提欲請求撤銷之裁決書(即原處分)之正本或影本1份到院,俾利訴訟程序之進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世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書記官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