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42號原告 紀長文
紀淑娟 紀長武 紀長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忻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32,6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1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書記官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