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清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清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清字第3號聲請人 陳羿達 (即 陳鳳麒 )代理人 黃俊六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景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書記官許清秋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1,700元(依聲請人債權人清冊之債權人共4名,連同債務人本人,合計5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4+1)×34×10=1,700)。
二、請補正及詳細說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是否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聲請人為何積欠債務?債務發生原因及詳細情形為何?
三、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情況,例如是否與他人同住於租屋處,及房屋大小、環境、居住期間等等,另請聲請人提出102年1月至2月之水電費通知及收據。
四、請向本院陳報目前工作情況及每月收入、工作起迄日期、及工作內容等?另外有無其他固定、兼差或政府補助之收入(例如政府補助、兼差所得、紅利等其他一切收入)?若有,請提出相關證明。聲請人稱其目前係計程車司機,請陳報聲請人係自營或是靠行,並提出近兩年之勞健保資料及前兩年收入相關證明,並請補正兩名子女生活補助之相關證明。
五、聲請人有無投保商業性質之保險(包含他人為自己投保等)?若有,請提出保險單,及最近2年繳保費之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六、聲請人稱扶養母親陳黃○○,請陳報每月扶養費支出情況?並說明受扶養人之生活情況及有無其他應共同負擔扶養之人等,並提出支出費用之相關細項單據,另應提出有無其他應共同扶養之人,若有,並請提出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近2年之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及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
七、聲請人稱扶養兩名子女,請陳報該兩名子女目前有無學籍,若有,請提出在學證明、學費繳納單據及生活必要費用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另該兩名子女有無其他應分之扶養之人,若有,請提出「其他應分擔扶養之人」近3年度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及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另因該兩名子女已成年,請陳報該兩名子女是否有工作而有自足能力?若有,請提出該兩名子女該兩名子女近3年度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及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
八、請向本院陳報有無民間債權可收取以償還債務?有無應負擔履行義務之契約尚未履行完畢?或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等?有無參與民間合會或曾經被倒會?(若有,請說明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九、請提出聲請人本人近2年內於各地金融機構存摺、證券存摺之完整內頁影本(請補登至最新資料,若因換摺等理由無法提出,請向該金融機構申請補發往來紀錄)。
十、請詳細說明當初於法院與債權銀行調解之過程,調解時債權銀行提出之條件,調解當時之工作狀況,為何不能接受調解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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