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6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618號債權人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債務人 黃揚德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肆仟伍佰玖拾
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叁萬玖仟零貳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萬壹仟陸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
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萬玖仟零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
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萬貳仟貳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
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萬壹仟貳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
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㈧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