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清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簡明德 代理人 陳慧錚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相對人即債權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許文龍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即聲請人名下存款及保單解約金等值現金合計新台幣327,740元,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本院公告在案,此有本院職權調查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資料調件明細表、債務人陳報狀、本院分配表等、通知與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