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460號上訴人 許黃富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施慶堂 因102年度重訴字第460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價額核定為6,572,851元(00000000元÷185㎡×68.89㎡=6,572,850.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9,21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書記官王人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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