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補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403號

原告 蘇東治

被告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區營業處

代表人 許墩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移電線桿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主張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上之電線桿遷移後,將土地交還原告,並主張占用土地面積約為1平方公尺,是本件以1平方公尺與系爭土地109年度公告現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500元(計算式:1平方公尺×109年度公告現值18,500元/平方公尺=18,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書記官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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