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67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屏東分處法定代理人 鍾竹英 被告 鄭錦源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33,070元(計算式:占用面積1,991平方公尺×公告現值7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2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世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書記官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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