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15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50號

原告 胡世均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

書記官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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