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埔交簡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埔交簡字第161號被告 潘泰里 上列被告潘泰里因105年度埔交簡字第161號公共危險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在案,惟查被告現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法送達前述判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顏代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埔交簡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埔交簡字第161號被告 潘泰里 上列被告潘泰里因105年度埔交簡字第161號公共危險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在案,惟查被告現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法送達前述判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顏代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