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9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9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918號上訴人即原告 周秀惠
周秀琴 周清進 被上訴人即被告 周喜若
周沛璇
周涵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足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76,990元(計算式:依卷附土地登記謄本記載上訴人請求返還土地之公告現值58466元/㎡×15㎡=8769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370元,扣除上訴人上訴時已繳納14,040元後,尚應補繳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書記官楊思賢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