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沙小字第381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一萬
四千七百五十四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此費
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
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