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6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611號
106年度聲字第617號106年度聲字第621號聲請人即被告 廖子翔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106年度易字第33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犯罪嫌疑重大,且其前經合法傳喚未到,復拘提無著,而遭本院發布通緝,有逃亡之事實,自有羈押之原因,且衡情如未予以羈押,顯難進行將來之審判、執行,亦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裁定自民國106年7月14日起執行羈押。惟聲請人所涉之詐欺取財案件,業經本院於106年8月
8日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定106年8月25日下午2時29分宣判,而認聲請人已無羈押之必要,故當庭(即106年8月
8日)裁定以新臺幣(下同)3萬元具保,聲請人並於106年8月8日提出3萬元保證金後釋放出所,此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是被告已非處於羈押之狀態,是本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已無必要,其聲請自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育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曾鈺仁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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