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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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67號上訴人即被告 周世耀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住居所分係在嘉義縣○○鄉○○村○○街○巷○號及嘉義縣水上鄉○○村000000000號乙節,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及本院審理筆錄在卷可憑,而本件判決正本依被告住居所交付郵務機構送達,郵務機構於民國104年12月3日送達上揭住居所,並由同居人即被告祖母及被告本人收受判決正本,亦有本院送達證書2紙存卷可稽,是上揭判決已於104年12月3日合法送達。而上訴人之住居所位在嘉義縣,在途期間期間為2日。準此計算,被告上訴期間之末日為104年12月15日。上訴人遲至同年12月17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謝其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書記官張紜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