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八八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丙○○被告乙○○右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丙○○、乙○○所犯妨害自由等罪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五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遲中慧法官楊數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進楷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五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