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簡上字第3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乙○○輔佐人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9年7月20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江振源法官李謀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書記官林鴻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