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補字第1號
原   告 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擎山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67,814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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