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150號上訴人鎧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釵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達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壹仟玖佰玖拾元,逾期未據繳納,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上訴人於民國109年4月8日所提民事上訴聲明狀所載之上訴聲明,上訴人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9萬8,0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1,990元,惟前開應繳之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前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俊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書記官古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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