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882號原告 趙樑雍 被告 吳國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肆萬捌仟柒佰貳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伍仟玖佰伍拾元。又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既主張其為勞工而提起給付薪資之訴,自應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之
2分之1即新台幣貳仟玖佰柒拾伍元(計算式:5,950元×1/2=2,975元),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貳仟玖佰柒拾伍元(計算式:5,950元-2,975元=2,9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書記官古紹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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